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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同组村民相某某在本市凉州区**镇**村**组“条田地”上因浇水问题发生口角,周某某在相某某的左肩膀处撞了一下,将相某某撞到子水渠里,致相某某受伤。相某某的伤情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9/10/11);2、多处挫伤(头部、胸部、腹部)3、T6椎体压缩性骨折。2020年9月7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相某某胸椎骨折(胸6、12)构成轻伤一级;左侧肋骨骨折(9、10、11)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相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周某某赔偿相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8000元,取得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医院病历资料、伤情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一级、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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