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前往“水木年华”KTV找与朋友聚会的女友魏某某,因琐事与魏某某、袁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后魏某某打车送周某某回家,袁某某乘坐郭某某驾驶的车辆随后。在秦安县**镇**村周某某家中,被告人周某某与魏某某、袁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周某某用拳头殴打魏某某、袁某某,后持菜刀将魏某某、袁某某二人头部、面部及手部砍伤。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袁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又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强
检察官助理:何睿睿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1册,补充材料26页,光盘2张
3.菜刀1把,短袖1件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7.证据目录1份
8.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9.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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