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与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6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城厢区**镇**村**号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方某甲发生纠纷,随后将被害人方某甲从床上拽下,并踢打被害人方某甲的左侧胸部等部位致其受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方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例、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木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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