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6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2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晚20时许,在禹州市体育馆*门对面*****饭店内,被告人周某某在用餐时因琐事与在该饭店用餐的冀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厮打,经鉴定,冀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