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在莒南县**镇**村一超市内和门口,被告人周某某因日常矛盾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将郭某某打伤,致其左侧第2、3、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55395****)。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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