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610526********2212,大专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1日晚7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到**镇**北街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联想电脑(OPPO)店要求周某某为其修理电脑,其间,刘某某与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某制止刘俊峰骂脏话,并将该刘往外拉,在拉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打了刘某某一拳,致使刘某某唇部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鉴定文书;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16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22页;
3、附带民事起诉书一式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