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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东南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捕前家住镇远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向镇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远县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9日依法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镇远县**镇老火车站“**宾馆”门口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口角,陈某甲准备翻越人行道围栏殴打周某某,周某某被女友叫走,之后周某某又一人骑电瓶车返回“**宾馆”门口,陈某甲看见周某某后又准备过来打周某某,被其兄陈某乙制止。被告人周某某认为陈某甲两次准备殴打自己心里非常不舒服,再次一人骑电瓶车回到老火车站处,与陈某甲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周某某从身上背包里拿出一把折叠单刃水果刀打开,左手持刀冲到陈某甲面前朝陈某甲前胸部刺了一刀。陈某甲被周某某刺伤后,从自己穿的羽绒服内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周某某,将周某某右肩部砍伤,陈某甲追砍周某某20多米后,倒在“**宾馆”门口马路上,经镇远县**医院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伤情鉴定书及尸体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天网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静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小军现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光盘肆拾贰册。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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