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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周某某,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2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河墩村周某某家门口处,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村村民谷某某因房屋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将谷某某手指掰伤,并造成谷某某肋骨多处骨折。经鉴定,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铁锨一把;

2.书证: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病历、缴款证明复印件;

3.证人宋某某、徐某某证言;

4.被害人谷某某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临床)字[2019]571、5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检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洪利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9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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