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社区居委**组**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单元。2017年5月6日因吸毒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4月23日因吸毒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生意往来中产生矛盾,周某某认为王某某在外说其坏话,心怀不满。2019年7月27日晚21时许,周某某饮酒后打电话邀约王某某到忠县长江大桥桥头(鑫巍花园附近) 见面。随后周某某回家携带菜刀前往忠县长江大桥桥头处。双方在长江大桥桥头见面后,周某某即质问王某某为何说他的坏话,王某某否认,二人发生争执,周某某一边质问王某某一边用前肩部撞击王某某的肩及前胸。王某某发现周某某带有刀,遂返回车上取出棒球棍握在手上。周某某从后腰抽出菜刀砍向王某某,王某某持棒球棍阻挡菜刀并向周某某挥舞,周某某持菜刀将王某某左手大臂、左胸部、左大腿等部位砍伤。王某某受伤后遂扔掉棒球棍,上前夺下周某某的菜刀扔掉。周某某见王某某身上流血,因害怕而逃离现场,王某某遂报警。
2020年1月8日,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左胸部、手臂、大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4日,忠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到忠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某遂主动前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住院病案记录、调解笔录及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型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萍
检察官助理:谭小林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菜刀一把已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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