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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镇**村**(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是阳江高新区**公司的员工。2020年4月2日19时许,周某某与陈某某在厂房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陈某某用手推了一下周某某,周某某将手上的喷胶瓶砸向陈某某的脸部,造成陈某某脸部受伤。陈某某在地上捡起一条钢管还击时被现场工友拦开。

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代周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2.7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文书;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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