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与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路**栋**号。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韶关市火车东站广场因赌资纠纷与李某甲发生口角。随后李某甲叫来其兄李某乙、老乡李某丙,三人一同向正在友谊商店休息的周某某索要赌资300元。遭到周某某拒绝后,李某乙、李某丙先动手将周某某拉扯出店外,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周某某返回店内操起柜台上的剪刀挥舞,将李某乙眼部捅伤,将李某丙背部刺伤,而后逃离现场。
经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登记、到案经过、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光盘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文
2020年4月29日
附:1.卷宗材料3册;
2.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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