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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市**城**座**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3月18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及2020年3月3日、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00年3月15日晚,伙同安某某(已判刑)、包某某(已判刑),酒后在本市龙潭区土城子街**小吃部门前,因周某某称被害人王某某与其有过节,提议殴打王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包某某、安某某共同追打王某某,并将王某某打倒在龙潭区龙华街**蛋糕店门前的机动车行车道内。在殴打过程中,经过此处的公安人员将包某某抓获,周某某、安某某逃离现场。被打倒在地的王某某被过往的车辆撞击身体,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李某甲、曲某某、贾某某、时某某、常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安某某、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倒在行车道中间失去行动能力,并逃离现场,导致王某某被过往的车辆撞击身体后死亡,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  平

检察官助理:冯伟锋

 2020年5月29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

3.证人名单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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