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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住河北省霸州市,农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5时许,在文安县**镇东环路张某甲经营的裁缝店内,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与张某乙因琐事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用菜刀将杨某乙头部砍伤。经鉴定,杨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4.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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