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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弄**号**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同年4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儿途径本市静安区东宝兴路芷江中路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此地的被害人夏某某因行车避让发生口角争执,后周某某下车推搡、拉扯夏某某,并将夏摔倒在地受伤,后寻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接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先是部分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周某某因行车发生争执,后被周某某绊倒摔伤的事实。

2.证人田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发生争吵以及周将夏摔倒在地上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办案说明》、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发生冲突以及周将夏摔倒在地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夏某某的伤势情况。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其到案后先是部分供述,后如实供述将被害人摔倒在地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岚

检察官:陈银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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