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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团,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及其丈夫周某甲在临洮县**乡**村**社周某某家麦场上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执,期间,张某某与张某甲互扔粪块击打对方,随后被告人周某某用镢头击打被害人张某甲腿部致其倒地,张某甲丈夫周某甲见状与周某某继续撕扯时,张某某用铁锹殴打周某甲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周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乡**村**社**号。

2.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1份,户籍证明1页,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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