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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白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古兵,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一辆三轮车在昆明市官渡区**中门口,因三轮车上的木板刮到被害人谭某某的左手臂引发双方口角进而打架,周某某将谭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12日,周某某和谭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2、系自首;3、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5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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