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的父亲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因树木纠纷,在仙居县上张乡竹园下村发生打架,后双方在仙居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22时40分许,在仙居县人民医院门诊输液大厅,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碰面,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并发生打架。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追打被害人周某乙致其摔倒在地,被告人周某某用脚踩踏被害人周某乙右腿,致使被害人周某乙右大腿骨折。经仙居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视频截图、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2.归案经过、证人周某甲、毛某某、周某丙、冯某某、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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