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田畈周前南区12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溪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5时许,在兰溪市横溪镇**村,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因为田地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甲用脚踹周某乙腿部,致其摔倒在地后造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020年6月9日经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乙腰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户籍信息、伤势鉴定、体表原始伤势记录表、
归案经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严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贤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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