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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沙河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3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宜宾市翠屏区仁爱街65号茶馆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打麻将,期间因给付赌资与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用茶杯扔向王某某并砸中头部致其受伤。王某某被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2.3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作鸿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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