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被害人柏某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集体宿舍内,发现被害人柏某某及其朋友孙某某睡在同一张床上。因感情纠纷,被告人周某某在房间内拿起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柏某某左侧腰部刺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120并将被害人柏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周某某在医院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玉珠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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