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1月25日被行政拘留14日,2020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晚8时许,雷某某招呼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大荔县醍醐村上一饭店吃饭,期间周某某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口角便心怀不满,后雷某某带众人到大荔县纯歌派对KTV唱歌,在包间内周某某将叶某某误认为赵某某,持菜刀(从雷某某家中所拿)将叶某某左肩砍伤,2020年2月6日经大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良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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