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15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7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7月8日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寨邻,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均在家从事煤炭出售生意。 2018年11月10日白天,两家因卖煤炭争夺客户一事相互发生争执,李某某之子遂在微信发朋友圈进行辱骂,表达不满。当日20时许,周某某得知辱骂一事后,遂到李某某家欲为此事理论,理论过程中,周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抓打,抓打过程中,致李某某左胸部位被周某某打伤。
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左侧4-6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相关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德正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公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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