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城A**栋**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约好在无为市*镇**园见面,处理当天晚上因吃饭时所发生的纠纷。见面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从路边捡起石头和地板砖碎块将被害人黄某某的大腿、手腕及臀部等多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2020年1月19日,周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裁定书、医院病历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勘验笔录:无为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