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在砀山县**镇**村,被告人周某某与许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周某某用拳头将许某甲打伤,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丽
检察官助理 张云浩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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