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蓬莱市**镇**村**号,现住址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4日16时许,在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其住处,因债权债务关系与崔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周某某持菜刀将崔某某左下颌砍伤。经鉴定,崔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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