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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43********,汉族,半文盲,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郯城县**乡**村孙某某家门口因化肥款一事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周某某持拐杖将孙某某的前臂打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4日周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乔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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