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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1时许,在四会**工业园**宾馆背后蒙某某的出租屋内,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酒后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黄某某按倒在地后,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黄某某头部、脸部等多处损伤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四会市**有限公司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蒙某某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华

检察官助理:华自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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