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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省***市,户籍所在地**省**市**街,现住**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市**街**号楼楼下,因其之子周某甲被孙某某殴打一事,周某某之母付某某、姨某某与孙某某撕扯时,周某某用拳击打方式将孙某某打倒,造成孙某某左桡骨远端、左尺骨茎突、第一腰椎左侧椎板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天,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延吉市公安局身份信息、抓、破案经过、孙某某门诊病志、DX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延边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诊断书、付影、周某甲门诊病志、X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现场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等;

二.证人付某某、付某甲、王某某、周某甲的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胤辰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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