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来到本市松花江镇**村**社宋某某家小卖店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被人拉开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撕打,被告人周某甲将被害人李某某脚踝踢伤,2019年11月,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2015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周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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