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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在本市**区**西门附近,被告人周某某因生活琐事纠纷,持水果刀对公民张某某进行捅刺,逃离案发现场。后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此次损伤至:腹部外伤,腹腔积血。张某某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6日15时,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夏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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