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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于1991年7月24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6年12月2日假释。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在启东市协兴港港南**工地,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某因工地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纠扭。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从身后抱住陈某某将其摔倒,致陈某某右脚卡在工地线槽后受伤骨折。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某右踝关节脱位,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陈某某报警,等在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5万元,其余未赔偿。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工作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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