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8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5********,仡佬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号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经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裕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6月0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06月0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KTV因客诉问题与经理刘某某、同事张某某发生争执,在撕拽过程中周某某用水果刀将张某某扎伤,致张某某肝脏破裂、右前臂肌腱断裂等,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张某某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羁押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冀石鉴伤检字(2019)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频材料:周某某的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属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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