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62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瑞安市**农业合作社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因怀疑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前夫王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瑞安市陶山镇**农业合作社内与周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过程中,何某某倒地,周某某用脚踩何某某的右侧胸腹部,并打了何某某一巴掌。经鉴定,何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额部软组织挫伤,右侧第6、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瑞安市公安局陶山派出所门口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民事纠纷调解无效证明、前科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小青
检察官助理:林枫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6881****);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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