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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同村村民。2020年5月22日7时许,周某某见宋某某在田间劳作,便上前与宋某某就前几日其收麦时收割机压坏自家花生苗一事进行理论,二人为此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推搡,周某某将宋某某推倒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与宋某某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洁

检察官助理  陈晓容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3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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