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1年12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5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8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16年8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与被害人许某甲、吴某某等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路附近**拆迁房流动的赌场内赌博,被害人许某甲因下注赔付金额与某某甲内人员发生冲突,随后散场。离开时在**路**门口,李某某称呼吴某某的外号某某乙,被害人许某甲给吴某某帮腔,随后与被告人周某甲发生肢体冲突,互殴中许某甲拿起附近棚子里的一把菜刀砍伤被告人周某甲左肩,周某甲随即也拿起棚子里的另一把菜刀将许某甲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甲头皮裂伤累计长31厘米,右顶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周某乙、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若文
助理检察员: 叶 萌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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