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拾婆”),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47********,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高低村自家房内,发现被害人梁某某进出其家铁大门几次,并到其家院内的鸡、鸭棚处查看、张望。被告人周某某看到被害人梁某某形迹可疑以为是贼,遂拿木棒殴打被害人梁某某,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左小腿受伤。经溆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检察官助理:夏细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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