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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湖南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排楼**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周某甲系同村邻里。2020年2月24日9时许,排楼**村2组村民准备划分一块荒地的使用权,为此,周某甲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后周某某扯着周某甲的衣领并用拳头打击其脸部,致使周某甲的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随后,周某甲的弟弟周某乙、周某某的父亲周某丙参与斗殴。2020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排楼**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某、周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5.证人周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纠纷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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