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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原系情人关系,2020年7月29日20时许,周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路与***路交叉口路边遇到李某某,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周某某推打李某某致使其身体失去平衡倒地,李某某倒地时手部撑地导致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长沙南湖医院MRI检查报告单、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长沙市中医医院药品清单、长沙市中医医院挂号凭证、长沙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长沙市中医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收据、谅解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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