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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32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9年4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害人陈某某在苍南县****厂的会议室内因琐事引起纠纷后发生打架,周某甲和陈某某二人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和身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陈某某鼻子、右眼等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势已达轻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0月14日投案。

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周某甲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廖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检察官助理:林光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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