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_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0********,汉族,初中,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系婆媳关系。因经营**市**社区**路**米行存在纠纷,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二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周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王某乙头部、背部、左手砍伤,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受伤致体表8处创遗留疤痕累计长40cm,颅骨骨折,左肱骨骨皮质浅表砍痕,左尺桡骨中段撕脱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伤情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条、王某乙住院证明、申请书、调解协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7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补充证据5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王某甲、李某某、黄某某。
5、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