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西安市**保安,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区**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4时许,在本市碑林区**保安值班室内,在该小区担任保安的被告人周某某因工作事宜与其同事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周某某将张某甲压倒在沙发上拳击张某甲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等,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后二人被其他同事劝解分开,张某甲又手持铁棍击打周某某背部。二人再次被劝解分开后张某甲电话联系其儿子张某乙,张某乙到达上述地点后与周某某相互殴打,期间周某某使用木凳击打张某乙头面部,致使张某乙额面部伤等,经鉴定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证人证言;
6.伤情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户籍信息;
8.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慧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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