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二十中手拉面饭店内吃饭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及妻子王某某在吃饭过程中发生争吵,刘某某与徐某某、周某某发生厮打,周某某拿玻璃瓶子击打刘某某头部,并用脚踹刘某某腹部,造成刘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文书、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