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镇**村**坊**号。2010年3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天心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八天,2020年6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颜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17日晚,周某某与陈某某、谭某某、毛某某等人先后在其火田家中以及腰潞镇墟上吃夜宵,期间周某某与陈某某等人饮了大量的白酒、啤酒。周某某在腰潞墟上吃夜宵期间接到了颜某某的电话并得知其未吃晚饭,因周某某等人要到县城唱歌,于是提出带夜宵给颜某某。当晚23时许,周某某等人带着夜宵驾车来到县城东阳**厂安置区颜某某租住房。周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等三人在颜某某租住房楼下叫喊颜某某,后三人在接到颜某某丢下的钥匙开门来到颜某某的租住房,但颜某某认为周某某等人在楼下的大声叫喊影响不好,为此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起来。周某某、谭某某上前劝,陈某某被周某某从房里抱出后便下楼,此时颜某某从拿出一把斧头状的砍骨刀出来追砍陈某某,周某某见状后从后面抱住颜某某,颜某某用刀背反敲了周某某的左肩膀一下,周某某松开颜某某后,颜某某持刀在四楼楼梯间处追到陈某某并朝陈某某的后脑勺砍了一刀,后又朝陈某某的右手和左手砍了几下。陈某某被砍后向楼下跑后被送医,周某某从颜某某手里抢过砍刀后随即朝在颜某某左膝处砍了一刀,后又朝颜某某的左手臂处又砍了两刀。颜某某被砍后当场血流不止,不能行走,谭某某扶着颜某某向楼下逃跑,周某某持刀后面追赶,在老电石厂安置区坡口处追到颜某某,再次持刀砍向颜某某时被颜某某避开,在追砍过程中,周某某将李君君停靠在路边的白色本田小车后挡风玻璃砍破。后颜某某被谭某某送往茶陵县人民医院治疗,周某某将砍刀扔到路边垃圾桶里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6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颜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2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吸毒被茶陵县公安局高陇派出所抓获并行政处罚,后因本案被转为刑事拘留,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13日,周某某家属与颜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颜某某各项费用3.7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同时赔偿了李君君被损车窗玻璃维修费用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砍刀;2、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和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毛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4、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株犀城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57、2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勘查笔录及照片等;8、讯问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刑事处罚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田
检察官助理:龙斐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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