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4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怀疑在与被害人雷某某进行性交易时被雷某某用假币调换了人民币800元,遂带备弹簧刀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以性交易的名义与被害人雷某某进入新安路34号南侧出租屋内。被告人周某某持刀顶住被害人雷某某的颈部,向其索要被换的人民币800元,雷某某咬了周某某手部抢夺刀具,并大呼救命。在抢夺刀具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害人雷某某的颈部划了两刀,雷某某用双手拉住周某某不让其离开。这时房外有人踢门,周某某为了摆脱雷某某的拉扯,遂持刀捅刺雷某某的胸部、手部等多刀,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烟头等;2.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材料等;3.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雷某某的死因鉴定、DNA检验鉴定;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瑜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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