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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街**号,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6日被瓦房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1999年2月5日被释放;因犯破坏国家电缆罪,于2000年2月21日被瓦房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于2010年8月27日被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辽阳市白塔区**户被害人毕某某及男友黄某某的住处,因先前感情矛盾产生杀害被害人毕某某及男友黄某某之念,遂采用水果刀捅刺腰部等手段,欲将被害人毕某某及男友黄某某杀死,后因毕某某及男友黄某某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照片等物证;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毕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感情矛盾竟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鹏、于军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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