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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社**。2018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1月3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分手,遂携带一把刀窜至我市**镇**村**街*巷*号*楼***房,与在该***房内的张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持刀朝张某某的胸部捅刺,致张某某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周某某逃离现场。同日下午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单刃刺器作用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华玲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卷、光碟3张及补充材料2页(警情信息表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作案刀具及涉案物品手机、衣服、裤子等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41页。

    6.已为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法律援助。

    7.辩护人信息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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