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营**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周**同黄**(已判刑)预谋由黄**组织人员在新野县**镇**村**渠护提坡两家承包地段种植树木,周**获取部分收益。而后黄**组织人员在上述地段实施种树,造成渠堤土壤密度降低,渠道正常输水能力受到影响,河堤的土壤密实度和渠顶的高度均降低,存在安全隐患。经认定,被毁渠堤直接经济损失24642元。
案发后,黄玉琼已恢复被毁渠堤原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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