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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828197********,汉族,中专文化,住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2月10日被原淮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下午,被害人吕某某至淮安区三堡乡周湾村,将自己的轿车堵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门前索要货款,被告人周某某到场后与吕某某发生口角后。即用脚将吕某某的轿车(苏H7****)多处蹬坏。经鉴定,车辆损毁价格为5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了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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