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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Z38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濉溪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前邵庄东队公共厕所建于该庄邵某甲(已死亡)房屋西侧3.1米处, 2019年12月5日由承建人邵某乙开工建设,同年12月15日11时许,家住濉溪县五沟镇国政村神井庄南队的被告人周某某(系邵某甲儿子)以该公厕占用其父亲邵某甲宅基地为由,用铲车将公厕推倒,造成公厕完全损毁,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在建公厕未占用邵正先房屋宅基地。2020年6月15日,经濉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公厕价值9133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付了公厕承建人邵思伦9600元,取得邵思伦及庙前村委会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邵某丙、邵某丁、邵某戊、杨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损毁公厕价格认定结论;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将五沟镇庙前村前邵庄在建公厕利用挖掘机推倒,被损毁公厕经鉴定价格为9133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守金

检察官助理:黄梦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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