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打牌问题与被害人巩某某发生矛盾,回家后给巩某某发微信索要打牌的钱,因巩某某未回复,周某某便将巩某某停放在长葛市**镇**村自家门口的白色荣威350轿车点燃,致使该车烧毁。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巩某某陈述;

3、证人朱某某、巩某甲证言;

4、视听资料;

5、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